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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超期服役” 根源不在立法缺位

   
  日期:2008-08-27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广东省公路条例》已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规定,广东省政府应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据8月4日《法制日报》)。
  
  广东省遏制收费公路“超期服役”乱象的确值得期待,但笔者认为,广东省地方立法能否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作出明确严格的界定,并对其严格实施执法监督,还有待观察。
  
  在《广东省公路条例》获得通过之前,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部还下发了《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的通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然而,去年审计署的报告披露,接受审计的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可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公路收费乱象,并不是立法滞后造成的,而是执法监督和落实环节“软骨”,导致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曾几何时,社会生活一旦出现问题,社会和公众总习惯于责怪法律不完善,呼吁立法、建议修改条款增加约束云云。但客观地说,许多实际问题其实不在立法缺位,而在于现行法律与已成习惯的行为在博弈时,执法落实和监督环节一直处于疲软状态。
  
  事实上,执法落实和监督环节处于疲软,在诸多行业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如我国相继颁布了20多部环保法规,可江河湖泊仍被污染得不成样子;安全法规也不少,可缺少严格落实导致事故频发。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社会需要良法,但同时更需要执行良法。目前一些行业领域出现的有法不依,某些地区还没能做到“每个人都在法的约束之中”,都是因为良法在执行中遭遇了“权大于法”,公路违规收费的乱象也是原因在此。试想,“公路收费”背后存在巨大利益,在缺乏有效监督,收费状况又不透明的情况下,自然没有人情愿主动放弃利益背后的权力,结果公路收费还是陷在开征之后很难停止的怪圈之中走不出来。因此,当务之急不是加强立法,而是强化对执法环节的监督。是的,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监督,尤其是那些能够带来直接利益的权力,更应时时处在监督之下。 
 
      编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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