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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日期:2008-08-27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该办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形式、内容和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明确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便于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同时明确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和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同时明确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和渠道。办法规定,“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经批准的决算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超收追加支出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之外,还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办法规定了法律、法规执行机关,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的制度。同时,考虑到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涉及的部门多、工作量大,有的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可能多达十几部,主动报告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为此,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 (郭宏鹏 陆贵生) 
      编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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