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由此不难看出,关于侯选人,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具有与大会主席团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的重要体现,是对大会主席团提名的重要补充。那么如何在具体实施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作者认为应从克服四种错误心理做起。
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其责任感、使命感及其参政议政能力并不会随着代表职务的当选而自然拥有,它需要一个不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个别人大代表只把“代表”当成一种提高身价的荣誉或一种护体的光环,而不能认真思考如何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人代会选举期间,偏面地认为反正候选人不会是自已,选谁与我无关,从而对推选事项漠不关心,不能忠实地反应选民的意见,也不能积极参与所在代表团关于候选人的酝酿和讨论,辜负了党和群众的信任和期望。
二、人云亦云,缺乏原则。
有的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肩负的人事监督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人事任免归根到底是党委和组织部门的事,人大代表提名候选人只是一种形式,是给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当“陪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权力不过是“橡皮图章”,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从而对将要提名的候选人缺乏认识和了解的主动性,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往往没有主见,没有原则,人云矣云,你说张三好我选张三,你说李四好我也选李四,把权利当儿戏,使民主权利得不到正确发挥。
三、 小处着眼,各自为战。
代表十人联合提名,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民主权利,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大处着眼来行使这种权利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充分行使人大代表权力。但有的代表往往缺乏这种胸襟和气量,只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全大局,不尊重客观事实,只推选对自己本地区、本部门或对个人有利的候选人,对其他人选抱着明显的排斥态度,从而人为地缩小了候选人的人选范围,降低了候选人的当选标准,分散了代表有限的选举权利,使候选人不能具备更充分的代表性。
四、 阳奉阴违,不负责任。
对于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本应当是代表权利的正常行使,是庄重严肃和光明磊落的事情,是一种神圣的责任,但个别代表却把这种责任当作讨好某些领导或拉关系的筹码,当着领导的面积极参与联名推选,表功许愿,以示忠心,但在投票选举时却不一定真投自己提名人的赞成票,很可能不负责任随便地另选他人,从而使个别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存在呼声高,得票低的不正常现象,造成当事人心理落差大,对大会整个选举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产生怀疑,既破坏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严肃性,也歪曲了人大代表的高大形象。
综上四种心理是极个别的现象,但仍值得我们提出来引以为戒,我们相信广大代表通过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一定能从大局出发,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正确行使选举权,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把自己了解和掌握的更加优秀的,人民群众信任和满意的人选通过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的形式推荐出来。
编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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