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忠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5月11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上次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的条文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建议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组成人员又提出了几条新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按照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了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设置的规定。经研究,吸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七条,将第五条第二款表述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现有的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机构中确定集中管理机构,并优先利用现有资源作为罚没和扣押物品的集中保管场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表述为:“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前,由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物品进行管理。”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中的“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的规定。经研究,吸纳了这一建议。
三、建议本条例施行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此外,对部分文字表述也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汇报及条例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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