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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

 

法制委员会

 
    负责统一审议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修改稿和草案表决稿;根据省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法制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查较大的市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委员会不单设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同时作为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