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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

 

农业林业委员会

 
    审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林方面的议案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报告;研究拟订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省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农林方面的立法研究,拟定立法计划草案,组织或者参与农林方面法规案的调研、论证、起草、协调、审议等工作;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或由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对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乡企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常委会加强依法监督,根据需要听取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由省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农林方面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有关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审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并提出报告;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评议活动;联系人大代表和农村广大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承办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农业林业委员会下设3个处:农业处、林业水利处、畜牧企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