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厅长李继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招商引资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为我省擘画的宏伟蓝图的关键举措之一,是我省走出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新路子的重要抓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有效路径全面推进。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强调要抓好抓实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此项立法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招商引资工作最新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在新形势下提高我省招商引资竞争力,提升招商引资质效,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与审查情况
省商务厅成立立法起草工作专班,邀请省人大、省司法厅提前介入指导,开展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与立法评估等各项立法起草工作,于2024年8月初形成《条例(草案)》提报省政府审查。省司法厅认真履行立法审查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座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审查修改。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各有关部门已达成一致意见。省发改委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认为《条例(草案)》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圣健副省长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条例(草案)》于2024年12月9日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体例框架采取“小切口”方式,不分章节,对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关键环节作出规范,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重点是加强省级层面统筹抓总,压实产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园区在项目谋划、宣传推介、签约落地、服务保障等投资促进全链条工作责任。如第七条,对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树立“管产业也要管招商”理念。
(二)第八条至第十六条从投资促进角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重点领域、开展项目评估、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政策和措施支持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其中,第十三条关于开展项目投资前评估等内容符合国家七部委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向。
(三)第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从服务保障角度对建立服务保障制度、优化项目报建审批服务、加强要素供给、强化项目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企业合法经营、行政机关及公用企事业单位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关规定。本部分围绕项目用地、报建审批等项目落地建设关键环节,优化服务流程,突出数字化赋能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管理,深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投资项目跟踪调度,推动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产达效。
四、立法特色
(一)顺应开放发展要求。立法工作专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向引进外来战略投资者要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七部委最新相关文件要求,所起草《条例(草案)》内容与国家要求及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深入学习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全省招商引资大会、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及季度擂台赛上的讲话和相关工作要求,并将其转化为可执行的具体措施在《条例(草案)》中加以规范。
(二)内容适度超前。立法工作专班借鉴广西、山西等兄弟省份已出台的相关法规,与《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省内立法相衔接,确保条例规范内容适度超前。如第七条关于引导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打造形成特色投资品牌;第十三条关于开展项目投资前评估,相关结果作为项目引进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关于建立投资项目退出机制,对根本违约或者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实现的投资项目,定期清理、依法退出,确保资源有效利用等内容。
(三)好用管用够用。立法工作专班坚持系统观念,对项目前期谋划、活动签约、落地入统、要素保障、项目管理、法治保障等投资促进全环节予以规范,确保条例系统、全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招商职责、落地服务保障、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短板,有针对性地予以破解,确保条例务实管用。如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就产业部门抓招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政府践信守诺、投资者投诉举报等作出规范。此外,立法工作专班注重总结经验,对行之有效的服务企业制度措施和基层首创经验提炼固化,确保规范内容好用、可执行。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项目首席服务员和项目服务专班的相关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初审:吕佳熹 复审:吴萌 终审:尹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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