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启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对于保障我省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这部条例是必要的。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和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对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全省13个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以及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东北网、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和“黑龙江人大”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
赴江苏省学习考察,在绥化市开展调研。会同省工商联召开企业家代表征求意见专题座谈会,深入黑龙江新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绥化市圣达冷链物流交易中心、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西南村立法联系点等听取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此外,还认真学习了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全省招商引资大会精神,并在草案修改稿中予以落实。
2月21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汇报。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3月12日,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35条,修改19条,增加5条,删除2条,草案修改稿38条。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对企业一视同仁”。据此,增加了“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内容。细化了干扰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二、关于异地执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据此,增加了杜绝“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内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异地执法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等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三、关于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规范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行为。据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中关于政府投资基金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主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级人民政府,并增加了发挥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四、关于助推存量企业高质量发展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提升对存量企业再投资的服务保障。据此,明确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引进增量和升级存量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存量企业增资扩股,实行再投资与新增投资相同的配套政策。(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五、关于服务保障机制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项目的保障机制,厘清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的关系。据此,一是规定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服务专班和首席服务员的工作办法,首席服务员应当选配熟悉项目行业领域情况的工作人员,要求服务专班应当加强对首席服务员的指导。二是增设政商沟通协调平台条款,规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推动政策落地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对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宣传解读活动,扩大法律和政策的知晓度。据此,增加了“利用编制宣传解读手册、制作宣传片等多种方式”“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此外,还根据组成人员、专委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审议。
初审:吕佳熹 复审:吴萌 终审:尹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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