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金红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2019年,国家出台《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2019年和2021年,国家先后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亟须对我省条例进行修订。
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安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龙江考察时强调,要切实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避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2024年1月20日,许勤书记在针对全省消防救援工作的专项批示中明确指出,要有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科学高效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为推动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坚强安全保障。当前我省正处于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肩负着维护国家“五大安全”的重大职责,对新时期我省消防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和高标准的保障要求。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服务保障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以及全面提升龙江本质消防安全水平,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战略价值。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为高质量完成《条例》修订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完成初稿起草工作。省人大社会委提前介入指导,牵头成立立法调研组,会同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赴浙江、福建、宁夏、内蒙古等地学习立法经验,深入全省13个地市开展立法座谈调研,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实用性。在省司法厅统筹组织下,与总队起草专班集中修改文稿9次,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向51个中省直部门和13个地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119条。在此基础上,于10月25日组织召开《条例(修订草案)》专家论证会,收集意见建议47条。经充分吸收采纳和多轮沟通协商,与相关部门全部达成一致意见。《条例(修订草案)》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已通过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省司法厅审查,并于12月9日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9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与火灾调查、法律责任、附则。相较原条例,在章节方面,将第二章“消防职责”改为“消防安全职责”,将第五章“火灾扑救和调查”扩充为“灭火救援”和“监督检查与火灾调查”两章,删除第六章“应急救援”,保持总章节不变;在条款方面,新增29条,删除34条,修改26条,合并修改减少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消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自上而下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各主体,构建多元共治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是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为服务我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围绕粮食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监管,从压实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防范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针对我省冬季漫长,农村地区火灾风险高的现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的管理,落实防火措施。聚焦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多起由明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紧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明火作业的相关规定,明确使用明火作业现场和作业完毕后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盯紧高层建筑、历史文化建筑、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气火灾防控等火灾防范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制度设计,通过精细化管理手段,消除各类消防隐患。
三是加强消防救援综合保障。顺应消防体制改革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队伍的建设管理。确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一体化推动医疗抚恤、社会优待、职业健康等政策落实。强化应急反应,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指挥协调等处置机制。明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权限,规定社会救援力量应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四是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效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治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消防、住建部门信息共享及执法衔接机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这一环节,赋予申请者更大自主权,明确其可以依据自身实际,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消防安全领域信用惩戒监管机制。
五是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明确各级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及时、准确查清火灾事故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责任主体需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请对《条例(修订草案)》予以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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