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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03-31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法制委员会委托,作关于《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12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修改后的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对于服务保障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社会和省司法厅、消防救援总队对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全省13个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省直有关单位、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廷双带队,赴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地走访调研,了解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赴哈尔滨、牡丹江大庆补充调研,赴天津、河北学习考察。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深入论证。在此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2025226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书面汇报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消防救援局沟通汇报,并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312日,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59条,修改32条,删除5条,增加6条修订草案修改稿60条。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补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据此,依据上位法完善了关于消防宣传职责的条文,明确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工作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增加关于“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的内容。据此,增加一款,表述为:“倡导全社会尊重和优待消防救援人员,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老旧小区改造的消防安全工作作出规定。据此,增加一条,表述为:“改造老旧小区,应当统筹推进消防设施、可燃易燃外墙外保温系统改造。”(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四、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关于“地铁消防安全”的内容。据此,增加一条,表述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并建立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五、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增加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新旧标准转换的相关规定。据此,补充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的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六、关于车辆免收通行费条款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条款,鉴于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工作已经作出专门规定,据此结合组成人员意见,删除了这些内容。(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及修订草案修改稿,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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