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双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我省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家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我省将修改条例工作拟列入2025年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待国家法律出台后,开展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
202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署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对相关内容和修改时限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此要求启动对条例的专项修改,在对条例有关内容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修改意见。2月24日,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省人大财经委、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进行共同研究,形成修改意见建议,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并寻求指导,根据其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内容。
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了条例修改情况汇报,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永康对修正草案草稿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修正草案草稿再次进行了完善。3月1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履行税款缴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义务和责任。
二是将条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民营经济组织开办设立、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破产重整等方面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指引;组建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法律顾问团,为民营经济组织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联合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开展民营经济组织“法治体检”,帮助民营经济组织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三是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民营经济组织守法案例,增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四是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以上说明及修正草案,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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