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陈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2007年4月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对于规范和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人大监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2021年12月召开的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监督法,在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体制机制。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监督法,落实省委工作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有必要修改完善实施办法。
二、工作过程
2025年初以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法工委组织开展修正工作。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是对照新修正的监督法,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总结工作经验,逐条逐句研究,全面认真修改现行实施办法。
三是起草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办公厅和全省13个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征求意见。赴齐齐哈尔、黑河开展立法调研,赴重庆、辽宁学习成熟经验,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结合立法调研、学习考察、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正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一府一委两院”意见,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办公厅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汇报,结合反馈意见,多次修改完善修正草案。
7月1日,党组书记专题办公会议听取汇报。逐条讨论研究修正草案。7月22日上午,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22日下午,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后的实施办法共8章74条。其中,严格对标对表上位法44条,结合我省实际细化22条。
修正草案共5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标对表新修正的监督法,增加、修改有关条文内容
一是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在总则中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等规定。(修正草案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是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增加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规定。同时,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全流程作出规定。(修正草案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三是完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相关规定。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增加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金融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整合完善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报告审议意见的反馈和研究处理以及作出决议、跟踪监督的规定。增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是完善执法检查相关规定。增加执法检查前开展专题调研以及联动、协同开展执法检查的规定。完善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的反馈、研究处理以及作出决议、跟踪监督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五是完善专题询问相关规定。将“专题询问”纳入第五章的章名中。同时,增加对专题询问的议题和会议召开、实施原则、提前调研、意见处理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六是对制定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作出规定。在附则中增加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规定。(修正草案第四十八条)
(二)结合监督工作实际,增加有关条文内容
一是对保密义务作出规定。为了兼顾公开和保密,根据有关方面意见,规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时,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修正草案第八条)
二是对开展执法检查作出细化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增加可以邀请专家协助执法检查,组织召开培训会议,必要时向社会征集意见等内容。(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三)与省本级相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修改、删除有关内容
一是调整章节体例结构。考虑到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经对备案审查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实施办法可以不作重复规定,据此删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一条指引性条文,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执行。”(修正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二是修改、删除部分条款内容。修正草案与我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相衔接,修改或者删除其中已经规定的内容,并结合实际工作删除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五十条)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和修正草案,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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