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陈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作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7月29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组成人员认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监督法,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及时修改实施办法十分必要。修正草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会后,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7月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正草案中的“办事部门”修改为“办公厅(室)”,据此修改相关表述。(决定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在专题询问的实施原则中增加“助力问题解决”的表述,据此增加相应内容。(决定草案第四十四条)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正草案中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具体分工的三个条款,集中整合表述。据此作了修改,统一表述为:“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决定草案第四十九条)
四、建议将决定施行日期确定为2025年9月1日。
此外,还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修正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及决定草案,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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