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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
的决定(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29日在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2025-08-01 15:38:58

黑龙江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于晓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依据和工作过程

为落实东北三省一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座谈会暨立法工作交流会精神,2024年7月,东北三省一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同步施行《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作出“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的重要指示精神,共建东北三省一区稳定有序的区域旅游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中办要求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会同省文旅厅共同研究修改《决定》,与吉林、辽宁、内蒙古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文旅部门联系沟通,达成了一致修改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指导,形成了《修正草案》。7月13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正草案》及其说明。

二、《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决定》第三条修改为:东北三省一区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联系和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和落实区域协作事项,共同开展协作执法、信用监管等。

二是将《决定》第九条修改为:共建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区域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搭建区域性旅游业信用监管实施平台,依法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修复,共同打造旅游信用品牌,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三是将《决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删除。

此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和修正草案,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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