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机构职责

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2022-07-05

负责审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社会管理、群团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育等方面的议案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报告。负责研究拟订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省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社会管理、群团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育等方面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社会管理、群团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育等方面的立法研究,拟定立法计划草案,组织或者参与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社会管理、群团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育等方面法规案的调研、论证、起草、协调、审议等工作。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或由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对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社会管理、群团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常委会加强依法监督,根据需要听取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由省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社会管理、群团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育等方面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有关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审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并提出报告。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评议活动;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与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承办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内设4个处:综合处、社会事务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工青妇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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