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高起生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 年起施行,经2015 年和2018 年两次修正,对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建筑市场管理遇到了新矛盾、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现行《条例》难以适应市场准入、交易、履约等方面管理需要。修订《条例》对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瓶颈问题,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促进作用。
据了解,本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以规范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款结算、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立法宗旨。
关于培育市场优化服务方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条例(草案)》一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政策、培育建筑市场、支持“四新”研发应用;二是明确了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新组织模式,有效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三是明确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提供信息业务、政策查询服务内容,并对包容审慎监管和优化服务内容作出了规定。
关于细化监管措施方面
针对目前市场中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转让监理业务等行业乱象。《条例(草案)》一是明确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方法;二是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作出了规定,在处理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明确了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配备和人员实名制的相关要求;四是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相关人员变更不符合规定,造价咨询企业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建筑市场主体未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设定了行政处罚。
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方面存在的招标项目前期准备不足、设置倾向性条件、违规划分标段、明招暗许、招标代理违规操作、评标委员会不公正评审、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条例(草案)》专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通过设定招标人义务、代理机构职责、招标条件、标段工期、电子招投标方式、信息发布、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及专家责任、终止招标情形、禁止行为等条款,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主体的义务,进一步治理“三假”问题,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关于保障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方面
一是针对普遍存在的建设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实行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百分之三十的工程预付款;二是针对工程竣工后结算过程中,扯皮、争议、难以结算甚至无法结算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双方按约定时间节点直接进行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时不再全部重算,只是对过程结算款进行累加,并处理最后阶段的收尾即可,可以极大减少重复劳动,提升结算效率;三是对工程款支付内容,按财政部、住建部最新规定,《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百分之八十;四是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强行要求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以及审核排队、周期漫长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未完成审计、评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通过上述规定,增加可操作性,预防“三个不合理”问题发生。
关于加强信用管理方面
串通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深层原因是市场主体不诚信、不履约。《条例(草案)》一是明确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定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情形;二是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施惩戒措施;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纳入诚信记录。
8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合理化建议,将被吸纳入《条例(草案)》。
来源:黑龙江人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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