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 温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的议案审议结果作如下报告:
4月22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省政府提报的《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的议案。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同日下午,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建议废止《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并对《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中关于将“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资格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同时,为了表述更准确,建议将物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修改为“鼓励、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以上报告,请审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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